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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16号
申诉人傅*因与被申诉人郭*、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16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男,满族,1942年2月11日出生,大连市西岗区人才交流中心退休干部。住址:(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女,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黑河边境经济贸易公司大连经销部退休工人。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148号6-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大连衡器厂退休工人。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148号6-2.
申诉人傅*因与被申诉人郭*、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辽检民抗字(2010)7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振 华
二 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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