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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55号
申诉人左*与被申诉人台安县*大世界、苏*、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55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安县*大世界。住所地:(略)。
投资人: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台安县*大世界投资人。住所地:(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王*,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所地:(略)。
申诉人左*与被申诉人台安县*大世界、苏*、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鞍民二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月2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字(2011)15号民事抗诉书,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
第55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 长 王 振 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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