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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海洼子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锦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红棉路189工业区敏华工业城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雷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株,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荀书锐,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晴、被上诉人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金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沙发(8251)”外观设计专利权,2008年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70517.6。该外观设计专利所示沙发整体为三座,两侧设扶手,后设靠背,靠背上设有背枕和腰枕,背枕和腰枕呈向上拱的弧形,背枕与腰枕的大小比例约为2:1。沙发座位部自上而下由背枕、腰枕、坐垫、脚垫四部分组成,腰枕部上侧边为呈向下弯曲的弧形,靠近上侧边处有一向下弯曲的弧形装饰驳线;沙发坐垫部整体为向下弯曲的凹弧形;沙发坐垫、脚垫之间的大小比例约为1:1;沙发坐垫有一横向分割线;每块坐垫部分有两条压线缝;沙发背枕上有两条竖直平行排列的装饰线;沙发靠背后侧面向后倾斜,且与侧面板部有一弧形接触线。
  2008年11月1日,案外人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康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9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31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0730170517.6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175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作出的第131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外人厦门康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5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9月7日,原告向原审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原告称:被告未经许可,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鉴于涉嫌侵权的产品系用于出口国外,并不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告无法自行取证。被告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于2010年9月7日至10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上展出。会展完毕后,涉嫌侵权产品容易被转移或者隐匿,将难以取得。故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保全被告在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上展出的涉嫌侵权产品。2010年9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民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在第十六届国际家具展览会上展出的涉嫌侵权的沙发。
  被告当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经过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当庭比对,原告的主要比对意见是:1、从主视图看,本专利整体为三座沙发,两侧设扶手,后设靠背边框,其边框略低于背枕,扶手部为上侧边带弧线的长方型,扶手上端有长方形的扶手枕,座位部自上而下由背枕、腰枕、坐垫、脚垫依次平行组成,腰枕部上侧三分之一处有一向下弯曲的弧形装饰驳线,每个座位部背枕、坐垫、腿垫上有两条垂直平行排列的装饰驳线。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主视图各部位设计相同。2、从俯视图看,本专利整体呈长方型,坐垫分三块,呈方型,坐垫下侧约三分之一处有一横向分割线,坐垫上方为长方型背枕,两侧扶手枕为边缘带弧线的长方型,每个座位部背枕及坐垫上有两条垂直平行排列的装饰驳线。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俯视图各部位设计相同。3、从右视图看,本专利侧面板呈长方型,边缘带弧线,扶手枕呈椭圆型,与侧面板有一弧形接触线,靠背部向后侧倾斜,与侧面板部有一弧形接触线,背枕相对于靠背边框凸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右视图各部位设计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相同,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拒绝发表比对意见,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合双方当庭比对意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及右视图中所示沙发均为三座,两侧设扶手,后设靠背,靠背上设有背枕和腰枕,背枕和腰枕呈向上拱的弧形,背枕与腰枕的大小比例约为2:1。沙发座位部自上而下由背枕、腰枕、坐垫、脚垫四部分组成,腰枕部上侧边为向下弯曲的弧形,靠近上侧边处有一向下弯曲的弧形装饰驳线;沙发坐垫部整体为向下弯曲的凹弧形;沙发坐垫、脚垫之间的大小比例约为1:1;沙发坐垫有一横向分割线;每块坐垫部分有两条压线缝;沙发背枕上有两条竖直平行排列的装饰线;沙发靠背后侧面向后倾斜,且与侧面板部有一弧形接触线,故两者产品外观设计的特征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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