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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 (2)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是“沙发(8251)”(专利号为ZL200730170517.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设计要点基本相同。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无论是整体观察还是设计要部的比对,综合判断后可以发现,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区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属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被告生产、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鉴于原告并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侵权主观故意,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酌定支持其中的合理部分,确定为人民币1万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沙发(8251)”(专利号为ZL200730170517.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二、被告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四、驳回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9元,由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80元,被告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5,519元。
  判决后,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其生产的沙发与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显著区别;二、其生产的沙发属现有设计,是国内外沙发的通常且早已被广泛采用的设计,故不构成专利侵权。据此,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附“使用状态参考图1、2、3、4”,上述图片显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沙发左、右两侧座位下部可向上撑起至不同角度,而本案被控侵权沙发左、右两侧座位下部也可呈现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上述外观使用状态。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该无效决定又被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将涉案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在先设计进行比对为由而被撤销。因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上诉人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生产的沙发与被上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显著区别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其沙发坐垫部向下弯曲不明显、坐垫部分宽敞、相应部位比例不同、靠背部向后倾斜幅度更大等理由,原审法院已经从主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及整体观察和各设计要部等角度对两者沙发进行了详细的比对,比对结果并无不妥,故本院在此不再赘言。另上诉人认为其沙发为分体沙发,与涉案专利整体沙发不同的理由,本院认为,无论上诉人生产的被控侵权沙发是否为分体沙发,只要其在使用状态呈现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即构成侵权。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生产的沙发属现有设计,是国内外沙发的通常且早已被广泛采用的设计,故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生产的沙发属现有设计,但在本案一、二审中并未能对其沙发在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和现有设计相同或相似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上诉人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上诉人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上诉人北京凯撒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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