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辽立一民抗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立一民抗字第17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爱军,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娟,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智彬,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叶爱军因与仲娟、孙智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民(1)终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字(2010)74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六)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振 华
二0一一年 一 月 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廓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