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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立一民抗字第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立一民抗字第24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东蛟,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亮,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红杰,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许东蛟因与被申诉人王永亮、王红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营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2010)6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 振 华
二0一一年 一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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