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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4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毛,女,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军,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伟,男,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品明,男。
  上诉人周毛、陈海军为与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林州公司)、原审被告王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淮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毛、陈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胜,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芦伟、冯战国,原审被告王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毛又名周翠兰,系宿州市赵元斌钢材门市部(个体工商户)业主。2007年6月26日,周毛与王品明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约定乙方(王品明)购买甲方(周毛)钢材,价格为3470元/吨,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工地,卸货由乙方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首批货到,款暂压五十天,二批货到付第一批的货款;三批货到付二批货款。以此类推,每次送货间隔时间是一个月。合同还对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陈海军系宿州市海军建材门市部(个体工商户)业主,本案钢材的供应由陈海军与周毛合伙经营。2008年3月10日,王品明向周毛、陈海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宿州钢材款结止2008年3月10日止共欠壹佰贰拾贰万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正。”落款处署名“林州建筑公司王品明”,并加盖“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选厂工程项目部”的印章。2008年11月25日,周毛向淮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其与王品明于2007年6月26日在临涣选煤厂工地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至报案日王品明尚欠钢材余款122万余元,现王品明下落不明。周毛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们与王品明以前就做过钢材生意,从2006年4月份我们就合作过,他进我们的钢材一直合作也很好。”“2008年3月10日在临涣选煤厂工地找到王品明,他给打了张欠条,欠我们钢材款壹佰贰拾贰万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整,当时他到项目部在欠条上盖了项目部公章,我们没跟他一起去。后来他一直也没给我们钱,这有一个多月了,也找不到他人了。”随后,芦伟、芦军、肖心平也先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反映情况。2008年12月26日在庭审当事人发问过程中,周毛亦陈述:“是王品明买的钢材,当时我不同意,他就给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欠条是08年3月份,在工地现场打的,当时芦伟不在。我们在办公室等他的,他自己拿着去盖的公章。”周毛陈述其送钢材的收料单均由王品明收回并出具欠条。
  另查明,芦伟系临选厂项目部的负责人。2007年6月20日,芦伟以林州公司的名义与王品明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约定甲方(林州公司)将临选厂的四个浓缩池共21份图的土建工程以总造价750万元承包给乙方(王品明),工期150天,首次付款在施工人员机具进场后,主要材料钢材进场200吨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50万元人民币,其余付款按照形象进度工程量的75%支付,甲方现场现有材料、钢材按现行市场价格,木材、模板按现行市场价格的60%转给乙方,并做好交接手续,待工程完工后结算。自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9月7日,王品明为林州公司出具了部分收到工程款、工资的领条、收条。芦伟也经手向周毛、陈海军支付过钢材款。芦伟在公安机关和庭审时均陈述是在付给王品明工程进度款时按王品明要求代付的钢材款,王品明再给林州公司打收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州公司申请对案涉欠条及证人周士田提供的欠条上“字迹与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2010年11月3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2010〕技鉴字第544号)认定,检材1、2《欠条》上落款字迹与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盖印后书写字迹。
  周毛、陈海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州公司、王品明偿还周毛、陈海军货款12211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林州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林州公司从未向周毛、陈海军购买钢材,也未与其结算过钢材款,周毛、陈海军客观上是与王品明形成钢铁买卖关系;临选厂项目部无权出具欠条,欠条也不是林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陈海军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无证据证明其与周毛是合伙关系。
  王品明在庭审时辩称:对拖欠周毛、陈海军货款的事实和数额无异议,但要求其承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林州公司加盖了公章说明他们承认了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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