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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1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芸,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全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灿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莽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雄华,男。
  委托代理人: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萍,女。
  委托代理人: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银河投资)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非凡公司)、深圳市沃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大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沃原公司)、深圳市莽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作出的(2009)合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河投资的委托代理人张亚芸,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敏到庭参加诉讼。非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1日,合肥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信公司)与非凡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恒信公司出借7000万元给非凡公司用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借款期限自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非凡公司以其在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城营业部(简称金城营业部)开立的12648号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股东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金城营业部出具了《资金对账单》、《资产确认函》、《监管确认函》证明非凡公司在金城营业部开立的12648账户有总资产人民币111735656.8元,且该资产全部属于非凡公司所有,不存在共有、争议、抵押等情形,并承诺在监管期内因监管不力导致恒信公司经济损失而承担责任。借款合同到期后,非凡公司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故恒信公司将非凡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合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非凡公司向恒信公司返还借款25755480元。
  (2005)合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资金对账单》是金城营业部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伪造的,故前述判决书未能得到执行。2008年1月,恒信公司诉中国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投资侵权,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合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城营业部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银河投资赔偿恒信公司25755480元及利息损失4137553.49元。
  2008年8月15日,银河投资与恒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一、为执行(2008)合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和解方案执行:(1)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十日内,银河投资向恒信公司支付25755480元;(2)对于银河投资应承担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恒信公司同意在双方签署协议后十日内由银河投资向恒信公司支付210万元作为对上述利息损失和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二、双方同意在银河投资向恒信公司支付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全部款项后,银河投资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即为履行完毕。恒信公司和银河投资双方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再存有异议或争议。三、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完成后,恒信公司即将其依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而享有的对非凡公司的债务追索权让渡给银河投资,由银河投资行使。《和解协议书》签订后,银河投资于2008年8月25日向恒信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2007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机构字(2007)80号《关于撤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务许可并关闭其所属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批复》,同意撤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自2007年4月6日收市时起关闭其所属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2007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国)登记内变字(2007)第634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批复、通知,金城营业部已依法注销,其全部的权利、义务依法由银河投资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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