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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11号(4)
  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庭审中答辩称:一、沃原公司不应当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沃原公司与非凡公司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没有任何不当控制的情形,依法不应当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规定只有“公司股东”才能作为“揭开公司面纱”的共同被告。罗雄华、马丽萍只是沃原公司的股东,不是非凡公司的股东;莽原公司既不是沃原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非凡公司的股东,更不拖欠银河投资的款项,依法均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对非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银河投资以两份伪造的所谓“股东会决议”认为罗雄华是非凡公司股东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股东会决议”上罗雄华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工商登记资料已经清楚的表明罗雄华不是非凡公司的股东。三、罗雄华、马丽萍没有任何滥用沃原公司股东权利的事实。银河投资以沃原公司将持有的拓基地产股权按照原始出资额转让给莽原公司、沃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此认定股东滥用沃原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说法不能成立。1、沃原公司与莽原公司作为民营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市场交易的价格,并且交易的款项已经支付,相关股权变更也已完成,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这笔交易经司法程序被撤销或被判定无效,交易双方因此相互返还财产,银河投资也无权要求罗雄华、马丽萍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依据一笔交易就否定一个公司的人格,是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错误解读。2、沃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失去经营能力,其法人地位依然存在,依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规定:因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莽原公司依法不应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莽原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完成交易,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河投资要求莽原公司应当在受让的拓基地产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原审对罗雄华、马丽萍、莽原公司的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2008)合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电汇凭证、银行进账单以及证监机构字(2007)80号《关于撤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务许可并关闭其所属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批复》、(国)登记内变字(2007)第634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非凡公司、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银河投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银河投资对非凡公司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及马丽萍是否应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银河投资对非凡公司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非凡公司是恒信公司的借款人和借款实际使用人,其负有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恒信公司借款25755480元的法定义务,因银河投资向恒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恒信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银河投资可按照向恒信公司赔偿的数额对借款人非凡公司行使追偿权,否则非凡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因银河投资履行债务而无需偿还借款而获利,银河投资则将因履行义务而受损。因此,非凡公司应当自银河投资向恒信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向银河投资偿还该笔款项的本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主体、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方式与本案不尽相同,故原审法院比照该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非凡公司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银河投资向非凡公司主张全部已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当。银河投资在向恒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非凡公司全额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八十条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之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审理的银河投资对非凡公司的追偿权纠纷,原审判决适用上述条款处理本案纠纷不当。银河投资的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及马丽萍是否应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银河投资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凡公司的追偿权之诉,二是非凡公司、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通过对非凡公司行使全额追偿权,同时否定非凡公司、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的法人人格,从而请求判令沃原公司、莽原公司及相关人员罗雄华、马丽萍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被损害的债权。故银河投资可以提起非凡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非凡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其被告应只限于非凡公司的股东。(一)关于非凡公司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非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别由股东沃原公司(原深圳市大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0万元和股东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沃原公司和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已出资到位,并通过验资,没有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形。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经营实体,有权自主决定资金借贷规模及投向,故非凡公司借贷规模与注册资本额的大小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的依据。(二)关于沃原公司有无抽逃出资问题。2000年非凡公司替沃原公司代垫对拓基地产的960万元出资款,单据中表明这笔往来款性质是借款,并且沃原公司和非凡公司都确认该借款,不能因非凡公司替沃原公司代垫对拓基地产的960万元出资款而认定沃原公司抽逃出资。(三)关于沃原公司与非凡公司是否存在组织机构、人员、财务、业务混同的问题。银河投资称非凡公司与沃原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现象,即组织机构混同,并以汪全银、赵文武、罗雄华任职情况加以说明。非凡公司在合肥注册成立,股东为沃原公司和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全银;沃原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股东为罗雄华和马丽萍,法定代表人为马灿豪,非凡公司和沃原公司的住所地、股东、法定代表人均显著不同,且银河投资并无证据证明非凡公司与沃原公司在财务、业务上混同,故银河投资此节主张证据不足。(四)关于沃原公司有无不当控制非凡公司、恶意逃避债务问题。银河投资列举的非凡公司汇往拓基地产、戴登安、天隆公司、合肥百货的几笔款项,沃原公司等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互有资金往来,且在资金数额、期限上基本对应,因此非凡公司与拓基地产、戴登安、天隆公司、合肥百货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为双方之间的经营或业务行为,不能认定为受沃原公司不当控制、逃避债务的行为。(五)非凡公司虽然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这并非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依据。鉴于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是否应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非凡公司的法人人格能否被否认,故在此情形下,银河投资关于非凡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应当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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