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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12号(6)
  二、关于银河投资是否有权向合肥百货主张代位权问题。本案中,银河投资既对债务人非凡公司提起诉讼,又以合肥百货为次债务人对其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两者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关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个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之规定,亦不能理解为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银河投资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银河投资的此节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及马丽萍是否应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银河投资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凡公司的追偿权之诉,二是非凡公司、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通过对非凡公司行使全额追偿权,同时否定非凡公司、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的法人人格,从而请求判令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及马丽萍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被损害的债权。故银河投资可以提起非凡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非凡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其被告应只限于非凡公司的股东。(一)关于非凡公司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非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别由股东沃原公司(原深圳市大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0万元和股东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沃原公司和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已出资到位,并通过验资,没有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形。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经营实体,有权自主决定资金借贷规模及投向,故非凡公司借贷规模与注册资本额的大小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的依据。(二)关于沃原公司有无抽逃出资问题。2000年非凡公司替沃原公司代垫对拓基地产的960万元出资款,单据中表明这笔往来款性质是借款,并且沃原公司和非凡公司都确认该借款,不能因非凡公司替沃原公司代垫对拓基地产的960万元出资款而认定沃原公司抽逃出资。(三)关于沃原公司与非凡公司是否存在组织机构、人员、财务、业务混同的问题。银河投资称非凡公司与沃原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现象,即组织机构混同,并以汪全银、赵文武、罗雄华任职情况加以说明。非凡公司在合肥注册成立,股东为沃原公司和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全银;沃原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股东为罗雄华和马丽萍,法定代表人为马灿豪,非凡公司和沃原公司的住所地、股东、法定代表人均显著不同,且银河投资并无证据证明非凡公司与沃原公司在财务、业务上混同,故银河投资此节主张证据不足。(四)关于沃原公司有无不当控制非凡公司、恶意逃避债务问题。银河投资列举的非凡公司汇往拓基地产、戴登安、天隆公司、合肥百货的几笔款项,沃原公司等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互有资金往来,且在资金数额、期限上基本对应,因此非凡公司与拓基地产、戴登安、天隆公司、合肥百货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为双方之间的经营或业务行为,不能认定为受沃原公司不当控制、逃避债务的行为。(五)非凡公司虽然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这并非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依据。故银河投资关于非凡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是否应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非凡公司的法人人格能否被否认,故在此情形下,银河投资关于沃原公司、莽原公司、罗雄华、马丽萍应当对非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3月31日起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为: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自2007年8月15日起、1200万元自2007年12月21日起、100万元自2008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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