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12号(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3元,由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21.74元,由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王 文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小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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