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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4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0497091-0。
法定代表人:谢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财益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陈涌村综合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870921-4。
法定代表人:李仕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财益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滁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8元,减半收取为9014元,由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苏沁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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