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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荣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庚红,宿州市埇桥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男。
  委托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姜平,男。
  委托代理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涛、原审第三人姜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日作出的(2010)宿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工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庚红,杨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怀洲,姜平的委托代理人金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姜平本人一、二审均未参加庭审,其在一审期间虽认可其与杨涛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但二审期间称只借杨涛本金27万元,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所载的95万元系加高息形成,且已还20万元。关于建工集团公司是否欠姜平工程款问题,建工集团公司主张其不欠姜平工程款,姜平的陈述前后不一,且本案所涉工程未经决算,故一审判决认定建工集团公司尚欠姜平工程款1345410元,证据不充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杨涛代位权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苏沁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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