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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华国,男。
  委托代理人:彭青,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长胜,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涛,男。
  原审被告:王晓英,女,系穆华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彭青,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穆华国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晓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穆华国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穆华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华国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10元,减半收取为32255元,由穆华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苏沁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如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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