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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4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当涂县兴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均生,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纵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储绍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鞍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当涂县兴海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鞍山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储绍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二审期间,案外人胡玉兰向本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案涉有关事实需要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回马鞍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和当涂县兴海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
审 判 长 汪 晖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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