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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传发,男。
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峰,男。
委托代理人:黄福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巢湖市亚峰土石方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涂承姐,女。
上诉人黄传发为与被上诉人孙德峰诉、原审被告巢湖市亚峰土石方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亚峰公司)、原审被告涂承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中民三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黄传发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传发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传发自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6元,减半收取16028元,由黄传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晖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小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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