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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53号(3)
  热电公司庭审中答辩称:热力管网铺设及工程规划申报义务应由金爵公司承担。双方合同约定,2.4公里的管网由金爵公司负责出资铺设,验收合格后交付热电公司。依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或参照合肥市相关规定,金爵公司作为案涉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申报工程规划的义务应由其承担。金爵公司事实上也已经向规划部门提出了规划申请,并获得了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亦开始了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综上,热力管网的铺设及工程规划的申报义务应由金爵公司承担。金爵公司未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及铺设供热管网,构成违约。金爵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金爵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1、供用热力合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供用热力合同的事实。
  2、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金爵公司依约向热电公司付款250万元,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3、金爵公司2010年7月发给热电公司的对账单,热力公司在对账单上注明:“我公司于2007年已经收到上述两笔款项,但已经向贵方开具发票,双方现无债权债务。”证明热电公司收到250万元,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否认其对金爵公司负有义务。
  4、解除合同通知及公证书,反映2010年7月27日金爵公司以公证方式向热电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以热电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致金爵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热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证明金爵公司已经依法解除与热电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财产、承担违约责任。
  5、支付律师费的票据,证明金爵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
  6、相关诉状及法院开庭传票,反映孙建云、张青山等于2010年7月以金爵公司迟延交房、至今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集中供暖及生活热水为由向法院起诉金爵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证明热电公司违约给金爵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
  7、淮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8年3月设计的《热电公司翡翠岛小区供热工程规划》(二审新提供)。
  8、淮北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6月1日出具给热电公司的《关于翡翠岛供热项目意见的批复》(二审新提供),内容为根据热电公司《关于翡翠岛供热项目征求意见的请示》,经研究同意热电公司对翡翠岛小区项目实施供热。
  证据7、8证明热电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申报规划的事实,表明申报规划实际属于热电公司的合同义务,且其申报时间过于延迟。
  热电公司对金爵公司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供用热力合同、付款凭证、对账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供用热力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金爵公司负有热力管网的铺设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热电公司;热电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证据4解除合同通知及公证书,不能证明通知已送达热电公司负责人,存在严重瑕疵;公证书中缺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明确,缺乏合法性;公证内容中关于违约行为的事实存在争议,公证部门无权公证,不能起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解除的证明效力。证据5、6律师费、相关诉状及法院开庭传票与本案无关。证据7工程规划,不是来源于规划局,也不是工程规划,而是来源于设计研究院的工程图纸方案,其不能反映热电公司对工程管网有建设义务。证据8淮北市建委的批复,其所针对的申请实际是金爵公司提交的,热电公司只是附带说明意见;批复的内容只是说明由热电公司对金爵公司建设的小区供热,同时说明由热电公司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是因为供热属于特种经营。证据7、8不能证明热电公司对案涉管网铺设附有申报规划义务。
  热电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1、供用热力合同,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金爵公司负有支付热力补贴费250万元、定金50万元以及铺设热力管网基础设施并负责验收合格后交付的合同义务,其未履行铺设热力管网基础设施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所诉款项不应返还。
  2、2008年9月8日淮北市城市规划局《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内容为:金爵公司,你单位申请的梅苑路-张寨路-人民路建设供热管线工程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符合规划要求,请据此联系办理招投标、施工等有关手续,待该项目基础±0.000完成复验符合规划要求后,凭本通知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并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无偿交付市热电公司。证明金爵公司具有申报热力管网铺设项目的义务,其申报后已获取工程规划许可,其不实施,构成违约。
  3、供热锅炉照片四张,证明金爵公司自行安装供热设施并已使用,存在根本违约。
  金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金爵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规划是因为热电公司迟迟不申请规划,其面临对购房户违约的危险,不得已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规划。虽然最终规划局批复同意,但因时间关系即使实施也不能使金爵公司按约向购房户交付供暖设施,故放弃实施而自行安装供热设施减少损失。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金爵公司附有申报规划义务及未按约铺设管网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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