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53号(4)
4、2008年10月6日金爵公司给热电公司的《关于尽快实施翡翠岛住宅小区热力管网建设的函》,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后,金爵公司进行了管网建设的各项工作,已经取得了规划报建的批准手续,并根据热电公司提供的管网施工图纸进行了招标工作,工程目前已经具备了开工条件。为确保管网建设能在2008年冬季来临前完工并正常供热,……请热电公司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热力管网的建设工作。
5、2008年10月9日热电公司给金爵公司的《关于铺设至翡翠岛热力管网的复函》,内容为:就金爵公司2008年10月6日的来函,回复认为,双方的供用热力合同在实施中金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合同条款逾期不执行,没有给予热电公司应有的配合;关于热力管网铺设费用问题,热电公司铺设管网,金爵公司必须付工程款,金爵公司口头提出的用毛坯房抵工程款,热电公司不能同意。
6、2008年10月9日金爵公司给热电公司《关于翡翠岛小区热力管线工程相关事宜的复函》,内容为:对热电公司10月9日的复函回复,根据双方合同,金爵公司已经按约支付款项并做了相应的前期报建工作,更在后期编制工程预算中与热电公司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因此对热电公司复函的第一条不予认可。关于热力管道铺设施工问题,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由金爵公司按照热电公司和技监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和验收,在招投标过程中如热电公司能接受金爵公司的招标条件,金爵公司将优先选择热电公司为承包单位。(证据4、5、6均为二审提交)
上诉三份证据证明金爵公司已经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且施工也是由其承担,热电公司提供管网施工图纸是为了金爵公司的招标工作。
金爵公司质证认为,证据4、6金爵公司所出具函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支持热电公司观点;证据5热电公司所出具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于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金爵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对账单、律师费支付凭证、相关案件的起诉状及传票,热电公司提交的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照片,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应予确认。金爵公司证据7《热电公司翡翠岛小区供热工程规划》与证据8《关于翡翠岛供热项目意见的批复》及案件相关事实相印证,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但证据8是关于将原不属于热电公司供热范围的翡翠岛小区纳入热电公司供热范围的批复,并非对案涉管网铺设工程的规划批复。热电公司证据4《关于尽快实施翡翠岛住宅小区热力管网建设的函》、证据6《关于翡翠岛小区热力管线工程相关事宜的复函》,金爵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应予确认。热电公司证据5《关于铺设至翡翠岛热力管网的复函》,虽金爵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证据与证据4、6的内容相印证,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主张,需结合双方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基于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金爵公司开发的翡翠岛小区原不属于热电公司的供热范围。热电公司与金爵公司签订供用热力合同后,2008年6月经热电公司申请,淮北市建设委员会批复同意由热电公司对翡翠岛小区实施供热。
二审再查明:2008年9月8日金爵公司取得《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后,即进行了管道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热电公司是否负有案涉热力管网铺设工程规划申报义务及合同未履行是否因热电公司未履行申报工程规划义务导致,热电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金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热力补贴费、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热电公司是否负有案涉热力管网铺设工程规划申报义务及合同未履行是否因热电公司未履行申报工程规划义务导致,热电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城市集中供热系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供热企业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供热服务。金爵公司开发的翡翠岛小区原不属热电公司的供热范围,热电公司在与金爵公司签订供热合同后,经申请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向翡翠岛小区供热的资格。根据有关规定,案涉2.4公里的供热管网本应由热电公司铺设,相关规划申报义务也应由热电公司承担。但本案中金爵公司与热电公司约定该部分管网由金爵公司负责出资施工,验收合格后将产权交与热电公司。而合同对由谁负责申报工程规划未作约定。在此情况下,金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规划部门提出了申请,亦获得规划部门批准,随后金爵公司即进行了工程的招标工作,开始着手实施工程。但最终金爵公司未履行管网铺设义务,而自行在翡翠岛小区安装了供热锅炉。因此,即便认定热电公司对案涉供热管网施工工程负有申报工程规划的义务,但在金爵公司已以自己名义申报了工程规划并获批准,且已着手实施的情况下,案涉管网铺设工程最终未完成,应认定非热电公司未履行规划申报义务所致。金爵公司关于其未履行管网铺设义务系因热电公司迟迟不履行规划申报义务,金爵公司被迫以自己名义申报规划,虽获批准但因时间关系被迫放弃实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亦与其一审中所称的因规划最终未获批准而未能实施管网铺设工程的理由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故金爵公司关于热电公司未履行工程规划申报义务导致金爵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