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53号(5)
二、关于金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热力补贴费、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如前所述,因案涉供热管网未能铺设非热电公司未履行规划申报义务所致,故金爵公司以热电公司未履行工程规划申报义务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热力补贴费、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相应不能成立。至于金爵公司上诉所称的合同已实际解除、原判不应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从热电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要求金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的事实看,其并未对合同已实际解除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本案亦无需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故本案无需对合同是否实际解除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原审判决判令驳回金爵公司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金爵公司以热电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热电公司则以金爵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金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热电公司的诉求应构成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反诉。原审法院认为热电公司的诉求不构成反诉而不予受理,显属错误。鉴于热电公司对原审法院对其反诉的处理不持异议,二审对此不再处理。
综上,金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元由淮北中房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苏沁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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