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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0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生纺织实业(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巢湖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巢湖市集晖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维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恒生纺织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巢湖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巢湖市集晖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恒生纺织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恒生纺织实业(安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恒生纺织实业(安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25220元,由恒生纺织实业(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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