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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5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磊,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礼高,男。
  委托代理人:胡国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佩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良芳,女。
  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新阳,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安妮,女。
  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新阳,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光宇,男。
  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新阳,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强兵,男。
  上诉人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礼高、贾良芳、解安妮、解光宇、范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合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明、李磊磊,郑礼高的委托代理人胡国杰、连佩庆,贾良芳及其与解安妮、解光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新阳,范强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郑礼高出借902万元,但据以认定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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