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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7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合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敬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传中,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孝令,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荣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青玉,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荣福,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世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荣满,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世好,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荣寿,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成,男。
  上述十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征,巢湖市居巢区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十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巢湖市居巢区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盛业保,男,系庐江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盛桥老街店业主。
  上诉人合肥市合丰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合丰种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费荣华、周维武、徐国平、翟青玉、费荣福、费世文、费荣满、费世好、费荣寿、周维成以及原审被告盛业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巢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丰种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孝令、檀传中,被上诉人费荣华、周维武、徐国平、翟青玉、费荣福、费世文、费荣满、费世好、费荣寿、周维成委托代理人陈征、何建平以及原审被告盛业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经盛业保介绍,2008年9月19日,费荣华、周维武、徐国平代表费荣华等十人(乙方)与合丰种业公司(甲方)签订《麦种委托生产合同》,盛业保作为担保人在合同担保栏上签字,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扬麦小麦种,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2008年度生产面积4500亩,每亩高产900斤,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收购价格按当年小麦市场粮价加价0.10元/斤;甲方提供原种16万斤给乙方,每斤单价2元,纯度99.9%,净度98%,发芽率70%(由于本年度天气原因造成芽率低,请加大播种量),水分13%;乙方首付种子款16万元,余款在甲方回收麦种时扣除;2008年9月21日前款未到甲方帐户,合同作废;乙方提供合格种子,甲方现金提货;乙方应遵守合同,不得将合格种子提供与第三方,保证向甲方出售,不得违约;甲方保证回收乙方麦种,否则补偿乙方90元/亩;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7月30日,合同还对回购的种子质量及验收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合丰种业公司通过盛业保分三批向费荣华等十人提供了15.7万斤麦种,但没有告知费荣华等十人麦种的具体品种及种植注意事项,也没有提供种植说明,费荣华等十人通过盛业保亦向合丰种业公司支付了297000元。合丰种业公司没有申请也没有委托他人就涉案麦种生产向当地农业生产部门申请种子生产许可,也没有为费荣华等十人在种子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并为之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费荣华等十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种子发芽率偏低,特别是第三批27000斤种子特别低,在与合丰种业公司及盛业保多次交涉下,2009年5月12日双方就繁殖的27000斤麦种发芽率不合格达成一份协议“第三批种子靠前第一、二批平均数面积按照产量平均数负责补偿产量,具体情况核查收购时一个月后付款”,盛业保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在费荣华等十人要求下,合丰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敬平在协议书上注明“首先付部分”。双方在为种子质量问题进行交涉时,庐江地区发生小麦赤霉病,涉案小麦大面积减产。费荣华等十人遂以合丰种业公司提供不合格种子及未提供技术指导为由提起诉讼,请求:1、赔偿费荣华等十人损失185万(减产直接损失达2756035.80元,按185万元追索);2、违约赔偿405000元;3、赔偿费荣华等十人合理诉讼支出50000元,合计2305000元。
  另查明:因费荣华等十人申请,庐江县种子管理站就涉案4500亩小麦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并于2009年6月2日出具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田块中3800亩小麦田间基本苗长势正常,但小麦赤霉病发生严重,病穗率为72.16%,病粒数占37.13%。通过测产,理论产量为270.17公斤/亩,除去病粒后的产量169.86公斤/亩。2、被鉴定田块中700亩小麦田间基本苗严重不足,田间小麦赤霉病发生较重,病穗率为74.52%,病粒数占38.62%。通过测产,理论产量为79.38公斤/亩,除去病粒后的产量48.72公斤/亩。鉴定结论:该4500亩小麦与我县正常小麦田块相比,存在一定程度的减产,其主要原因有:1、小麦种子无品种名称,农户对该品种特性不了解,栽培技术难以把握;2、从受损田块及周边其它田块来看,该品种感赤霉病;3、由于今年总体气候条件对赤霉病发生有利,加之少数田块防治时间不够准确,田间小麦赤霉病发生重。后因小麦即将收割,费荣华等十人考虑到小麦收成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小麦原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庐江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庐江县公证处对涉案4500亩小麦麦株进行抽样封存,并对部分麦田的小麦进行收割、称重、测定水分进行证据保全,在黄波湖农场七号麦田取面积800平方米,测定收成为204斤,水份为32.1斤;十八号麦田取面积275平方米,测定收成为120斤,水份为21.9斤;十三号麦田取面积669平方米,测定收成为248斤,水份为32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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