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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89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白先觉,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宏云,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丁建生,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辜建华,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莉萍,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陈国珍,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孙秀莲,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红虹,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兴巧,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方瑛,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郭其海,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刁翠红,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祥梅,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阮兴芝,女。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沈永恒,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沈和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美达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正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白先觉等十六人因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马中法清(预)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马鞍山市美达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达装璜公司)原系安徽省房地产开发公司马鞍山市公司下设的集体企业马鞍山市美达装璜材料配套公司。1999年因改制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美达装璜公司制订了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77万元,法人股2.7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5%,股东39人,共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4.75%。其中,法人股东为安徽省房地产开发公司马鞍山市公司,个人股东即为含16个申请人在内的38个自然人。章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3年12月22日,美达装璜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了《美达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美达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职工安置办法》、《美达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改制方案中载明:1、根据江南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期2003年7月31日),美达装璜公司资产评估情况为资产总额1750647.28元,负债总额为3247301.00元,净资产为-1496653.72元。根据金土地地价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美达装璜公司二宗土地评估价值为53.1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21.24万元。2、美达装璜公司在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对改制中相关费用进行剥离(提留)扣除,对改制资金缺口进行有效弥补后,由公司经营层和职工用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方式共同筹集资金入股,对集体资产产权进行置换,成立经营层持大股,职工自愿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受让原企业资产。3、改制后企业名称暂定为马鞍山市鸿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美达装璜公司二十九名股东到会参加了表决,全部同意上述改制方式以及讨论的其他内容。在到会的二十九人中含有王宏云、孙秀莲、王红虹、方瑛、刁翠红、黄祥梅、阮兴芝、沈永恒八名申请人。改制后,美达装璜公司停止经营,至2006年12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马鞍山市鸿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大建材公司)接受美达装璜公司全部资产经营至今。
  2011年1月19日,白先觉、王宏云、丁建生等十六人申请称,因美达装璜公司己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办理清算。原美达装璜公司所有资产被鸿大建材公司占有并无偿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美达装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原审裁定认为,美达装璜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由新公司鸿大建材公司在对美达装璜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以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受让原公司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此情形属于公司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还作出规定,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止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因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均由新公司承接,故不属于应当清算范围。本案中,因美达装璜公司为吸收合并后解散的公司,故白先觉等十六人申请对美达装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白先觉、王宏云、丁建生、辜建华、王莉萍、陈国珍、孙秀莲、王红虹、黄兴巧、方瑛、郭其海、刁翠霞、黄祥梅、阮兴芝、沈永恒、沈和生的清算申请,该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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