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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69号(3)
  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货款2197904.98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具体金额以钢材货款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五点二倍,并从2009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计付)。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604元,由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4083.2元,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520.8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4元,由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083.2元,合肥巢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5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晖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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