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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07号(2)
  佳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前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贷款是银行的法定经营范围,个人借贷给公司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贷款通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虽然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但贾杨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为361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400万元错误。2、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随本清”,故佳通公司已归还的58.5万元属本金,原审判决对佳通公司已归还的款项未予认定错误。三、原审判决对逾期还款按四倍利率计算利息无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的借款利率为2%,但对逾期还款的利率没有约定,原审判决对借款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不加区分,均按四倍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没有依据,也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相矛盾。四、原审判决佳通公司承担利息及违约金无合同约定,且违反公平原则。借款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违约承担方式不包括逾期利息。原审判决在判令佳通公司按四倍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之外,又判决承担80万元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且违约金按逾期支付金额的日百分之二计算明显过高,超出了司法解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规定。五、佳通公司不应承担律师代理费。借款合同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民事案件强制代理制度,更何况律师代理费不是主张债权必须发生的费用,原审判决佳通公司承担13万元律师代理费没有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减少原审判决多判佳通公司的借款本金93万元;二、佳通公司不承担违约金80万元;三、佳通公司不承担律师代理费13万元;四、佳通公司不承担四倍利率的借款利息。贾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贾杨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一、原审中贾杨已提供了有佳通公司签字确认的借款400万元的凭证,佳通公司称已还58.5万元未提供证据。二、原审判决没有支持3%的综合费,对借款利息按四倍利率计算,已充分考虑合同约定过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审判决佳通公司承担80万元违约金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四、借款合同第八项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且13万元的律师代理费也符合律师收费标准。五、钱仁强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故钱仁强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成佺辩称:本案借款合同因佳通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而未生效,故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贾杨只将250万元汇入指定帐户,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担保关系成立,我也只对汇入指定账户的2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其余150万元因未汇入指定帐户,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汪国庆辩称:借款合同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而未生效,我与韩成佺的担保义务不成立;其他观点同意韩成佺的意见。
  二审中佳通公司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贾杨出示的合同有改动,属于单方改动,涉及管辖权的问题;抵押物未办到贾杨名下,根据合同有关抵押物登记完毕合同生效的约定,本案借款合同未生效;合同约定的月利率是2%,原审判决按四倍利率计算从款项出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没有依据;借款合同第八条不是承担律师代理费的约定,而是担保范围的约定;合同约定3%的综合费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对违约责任未约定,佳通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二、尾号为13及20的徽商银行黄山卡交易明细单,证明:2009年7月13日,约定佳通公司向贾杨借款50万元,但贾杨实际出借款项仅20万元,另30万元被贾杨作为利息预先扣除;2009年10月20日,约定佳通公司向贾杨借款100万元,但贾杨实际出借款项91万元,其余9万元被贾杨作为利息预先扣除。证据三、还款凭证五份,证明:钱仁强于2009年9月15日、9月28日、10月16日汇曹学芹(贾杨母亲)5万元、8.5万元、13.5万元;于2009年11月16日、12月15日汇贾杨13.5万元、18万元,佳通公司已还款58.5万元。
  贾杨针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借款合同上只有佳通公司一方的印章,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合同已履行,对争议解决方式应以实际情况判断;二、徽商银行黄山卡交易明细单与本案无关联,达不到佳通公司的证明目的;三、钱仁强汇给贾杨的31.5万元是归还利息,不是归还本金,计算时已扣除该部分利息;钱仁强汇给曹学芹的27万元与本案无关,不应计算在偿还贾杨的款项中;曹学芹是贾杨母亲。
  韩成佺针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借款合同是贾杨单方更改;50万元和100万元是贾杨汇款到钱仁强的银行卡上,具体数额如佳通公司所陈述的;钱仁强向贾杨母亲的汇款应作为佳通公司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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