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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9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中平。
  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孙中平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孙中平赔偿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玲 梅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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