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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执外异字第7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宝法执外异字第73号
案外异议人占某女。
申请执行人薛某兰。
委托代理人苏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桂(又名徐某贵)。
申请执行人薛某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的私宅一栋(房产证号:5000XXX920),案外人占某女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涉案房产属其所有,并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异议人占某女称,其与被执行人于2007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上述涉案房产归异议人所有。故异议人认为涉案房产属其所有,请求本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案外异议人为证实其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离婚协议书,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异议人所有;2、离婚证书,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已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提供的离婚证显示的婚姻登记机关并非在当事人原户籍地址或现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对该离婚证的合法有效性表示质疑,同时,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的时间先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的时间,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处分应属无效,故认为异议人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薛某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的私宅一栋(房产证号:5000XXX920),案外人占某女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涉案房产属其所有,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06年,异议人称与被执行人的离婚时间为2007年,且根据相关房地产权登记资料,涉案房产在被本院查封时,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某桂名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异议人提供的离婚证上显示的登记时间之前,且涉案房产在被本院查封时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此,案外异议人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并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异议人占某女的异议申请。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林 满 棠
审 判 员 唐 江 华
审 判 员 李 巍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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