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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2号
原告:万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军,广东联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黄某林,广东联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副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金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副总经理。
原告万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东莞市金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建涛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X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某军、黄某林,被告金X公司、东莞金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公司诉称:2010年3月以来,原告与被告金X公司以订购单形式签订多份《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芯线料。截至2010年6月,被告金X公司累计拖欠应付货款人民币104171.03元。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金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原告4月份所供货品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显示问题与原告有直接关系,则原告承担测试费用及线材的损失,如检测结果显示此问题与原告无直接关系,则由被告东莞金X公司支付原告测试费用,并支付被告金X公司所欠原告的到期货款。根据该协议,两被告对拖欠原告的货款构成连带偿付责任。后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X研究所测试,该批货品与原告并无直接关系,应由被告东莞金X公司承担测试费用(1500元)及支付所欠货款,但两被告均违约不予支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l、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04171.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0年8月20日起计算到付清货款时止,暂计至2010年12月20日,共122天为2668.86元);2、被告东莞金X公司立即支付测试费用人民币15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X公司、东莞金X公司共同辩称:一、对原告请求的货款数额有异议,但差别不大,有一笔即2010年5月19日这笔订单被告没有签名。二、被告在2010年8月28日已经开具了98433.6元的支票支付原告货款,但是因为被告印章的问题没有兑现。后来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原告供应部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直接损失高达10多万元。三、因原告擅自更换测试样品,测试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所以被告也无需承担该测试费用。四、被告在2010年6月份提出了索赔,双方进行协商。2010年11月9日,双方约定将不良品送去检测,但被告工作人员当时对小包裹里面的样品是不认可的,所以对测试费用和测试结果也是不认可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起,金X公司通过传真《订购单》方式向万X公司订购“各色电线芯线料”,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每月20日为结算日)。
截至2010年8月,经双方对帐,金X公司应付万X公司货款金额为104171.43元。其中4月份货款为98433.60元、5月份货款为62281.83元、6月退货48089元、7月退货8455元。
2010年5月27日及8月18日,万X公司向金X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98433.60元及5737.43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0年8月28日,金X公司向万X公司开具金额为98433.60元的支票以支付货款,但该支票因故未能兑付。
2010年10月26日,东莞金X公司以金X公司名义(甲方)与万X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因甲方投诉乙方4月份所供的芯线胶料(红A0020/白A0017/黄A0021)品质异常,生产出的线材(三并线)芯线铜线氧化,但双方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为找出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明确责任,现双方一致同意一起送样到此权威测试机构中国科学院广州化X研究所(以下简称化X研究所)进行测试,其测试结果双方一致认可,无任何争议。测试费用先由乙方支付,如测试结果显示此问题与乙方胶料有直接关系,乙方同意承担测试费用以及此线材的损失;如测试结果显示此问题与乙方胶料无直接关系,则由甲方支付乙方的测试费用,并且甲方需立即支付完乙方到期货款,乙方不承担由此不良产生的任何损失。”
2010年11月9日,东莞金X公司与万X公司共同委托化X研究所对 “三并线(变色)”、“三并线(未变色)”和“PVC塑胶板”样板进行“红色芯线铜氧化分析(变色原因)”测试。2010年11月17日,化X研究所作出《分析报告》,结论:“通过对正常铜线表面、变色铜线表面和塑胶块的表面分别进行能谱分析,可见铜线变色可能是氧化变黑,与包裹的塑胶无关。”东莞金X公司收到的分析报告结论缺少“与包裹的塑胶无关”这一句。另,万X公司支付化X研究所测试费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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