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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08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08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1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在宝安区西乡流塘松宝大家具广场门口将用火柴盒包装的0.43克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卖给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及现金400元。后被告人王**举报了另一贩毒嫌疑人的落脚点,并配合办案民警将其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的供述,证人曾**的证言,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涉案毒品照片、涉案毒资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举报他人贩毒,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毒品甲基苯丙胺0.43克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以及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龚 振 京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洁
书记员 陈恒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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