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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96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96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海,男,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海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海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刚(在逃)原均为东莞科晟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晟公司)员工,经常代表科晟公司到被害公司昶富五金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富公司)提取货物,两人案发前均已离职。2010年6月初,钟某海、李某刚和李某刚的一名老乡(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商量冒充科晟公司员工骗取昶富公司的塑胶原料。同年6月7日,钟某海和李某刚穿着科晟公司的厂服,与李某刚的老乡一起来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下村的昶富公司找到该公司仓管员刘某斌,称来提取昶富公司当日发给科晟公司的货物。因不知李某刚、钟某海二人已经离职,刘某斌在查到当天有科晟公司的货物后,便打出货单交给钟某海二人去领货。后钟某海和李某刚从昶富公司拉走台湾产奇美ABS-HB PA757塑胶原料2500千克、日本产帝人PC-HB PCL1250Z-100塑胶原料2500千克。得手后,钟某海分得赃款6500元人民币。案发当天下午,昶富公司发现被骗后报警,钟某海于2011年4月8日在广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经被害单位确认,被骗货物价值人民币118306.875元。经深圳市光明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2011年4月27日为鉴定基准日,昶富公司被诈骗的塑胶原料总价值为12642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被害单位员工刘某斌、陈某元的陈述、证人蒲某军、崔某柯、丁某亮的证言及崔某柯、丁某亮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海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办案情况说明、钟某海、李某刚离职公告、昶富公司发料单及发货明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钟某海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钟 小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立 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媛
书 记 员 陈伟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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