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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20号(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邹哲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丹玲
书 记 员 周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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