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0号(3)
2009年3月底,公安机关抓获钟某华、尹某程等人,二人交待其伙同黄某光、钟某方等人曾于2009年3月13日晚在宝安盗窃一辆白色丰田牌皇冠小型轿车,经钟某华、尹某程现场辨认,盗窃地点即位于X乡物业大厦一楼的中国X利彩票专卖店门前空地。
2009年4月9日,案外人袁某华与第三人杨某华在原告处形成被盗(抢)车辆询问笔录,案外人袁某华陈述粤B71L39系停放在被告保安员指定的停车位。
2009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宝安公安分局被盗(抢)机动车备案表》、《宝安区被盗抢保险车辆侦查结果证明书》,证明粤B71L39被盗案件已立案,并已破案,但车辆尚未找回。6月18日,第三人杨某华向原告出具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7月1日,原告向第三人杨某华赔付人民币343360元。
原告申请案外人袁某华作为证人出庭证明,袁某华称车辆被盗当晚系被告的保安员指示其将车辆停放在中国X利彩票专卖店门前空地,并承诺有专人看管,但被告没有提供停车票或停车卡,亦未收取停车费用。
另查,被告所在大楼为X乡物业大厦,由深圳市宝安区X乡镇物业发展公司开发,并由其下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X乡镇物业发展公司X源居管理处(以下简称X源居管理处)进行物业管理,目前有X波港酒楼、中国X利彩票专卖店、创X房屋中介、深圳市X安汽车美容服务等四个商业铺位位于首层的临街铺位。X乡物业大厦外墙分别面向庄边路、宝民二路,外墙至庄边路、宝民二路的边缘尚有几米至十几米不等的空地区域,该区域未设置封闭式停车场或出入岗亭、关卡等,属于开放式区域,社会车辆及行人均可自由通行,该区域并未作为商业用途出租给大厦商户使用。该区域位于与宝民二路交界的路口处,设有“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后果自负”的警示牌。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备案的X乡物业大厦图纸显示,1996年3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消防警察大队对于X乡物业大厦总平面图布局进行批注,消防要求包括“四周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四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高层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等内容。X源居管理处曾于2008年7月4日等日期向X乡物业大厦的租户发出通知,声明X乡物业大厦总用地面积为5315.5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为4613.2平方米,建筑物外墙已邻近用地红线;X乡物业大厦商业铺位门口及周边区域大致在小区红线以外,建筑物外墙10米内是消防环形车道,车道外是市政绿化带;各商业业主及经营者有责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乱停放车辆、摆放杂物及保持通道清洁卫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报警回执、索赔通知书、赔款收据、消费发票,被告提供的X波港酒楼及周边建筑物红线图、深圳市宝安区X乡镇物业发展公司X源居管理处通知及管理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代位追偿纠纷,原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第三人杨某华签订机动车保险单,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按保险合同约定就涉案车辆向第三人(被保险人)支付相应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第三人车辆丢失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笔录、《宝安公安分局被盗(抢)机动车备案表》、《宝安区被盗抢保险车辆侦查结果证明书》所记载的案发地点为西乡X波港酒楼停车场,本院认为,此记载系根据报案人报案所记录,公安机关并未对涉案车辆被盗地点是否属于被告停车场进行核实,因此不能据此认定第三人车辆被盗地点为被告的停车场。涉案车辆被盗地点经案外人袁某华确认以及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情况,可以确定为X乡物业大厦一楼的中国X利彩票专卖店门前空地,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备案的X乡物业大厦图纸显示,该地点属于消防通道,并未设立停车场,社会车辆及行人均可自由通行。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被盗地点属于被告的停车场。
另案外人袁某华称车辆被盗当晚系被告的保安员指示其将车辆停放在中国X利彩票专卖店门前空地,并承诺有专人看管,但案外人袁某华在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未作出被告保安员指引停车地点的陈述,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根据被告保安指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被盗地点。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将车辆置于被告管理之下,因此不能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已经产生保管合同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保证涉案车辆的安全属于被告所负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的合理范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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