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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一)颜某凤,女。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二)彭某洋,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军,广东深X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一)关某莉,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彬,广东深X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某英,广东深X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以下称被告二)中X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强。
委托代理人王某欣,该公司职员。
原告颜某风、彭某洋诉被告关某莉、中X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关某莉诉反诉被告颜某风、彭某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胜元独任审理,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军,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彬、赖某英,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30日,原告和被告在第三人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区大道万科金域华府一期9栋X的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向被告支付了45000元的定金。但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公证授权中介机构及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解除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也没有自行去办理赎楼、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9月23日办理公证授权给中介公司及担保公司的手续,将涉案房产解除抵押以便原告得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可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长时间借故不履约。后经原告了解是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出国了,导致无法如期履行。2010年10月中旬,被告在拖延了20多天后才作公证授权委托书给担保公司赎楼。但因为被告的拖延履行,导致原告受2010年10月1日出台的《限购令》影响,无法购买涉案房产,也导致本合同最终不能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无法购买涉案房产,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被告一退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5000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没有支付首期款,也没有办理资金监管,因此被告已在2010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扣押了原告支付的4.5万元定金。被告一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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