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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7号(3)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463元,由原告负担3125元,被告关某莉负担338元;反诉费人民币231元,由被告关某莉负担。本诉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费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胜元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雪
书 记 员 莫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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