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31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319号
原告黄某综,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祥,广东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卢某芳,女。
被告二林某贺,男。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综委托代理人李某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芳、林某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借给二被告人民币200000元用于经营,并约定2009年4月20日还清借款。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0年12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0元,剩余借款在2011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不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月息,利息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1年1月7日,二被告还款100000元,剩余130000元至今未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月计算,自2011年1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保证款项作合法用途,2009年4月20日还清借款,被告在协议期限内还款免息,如不按约定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项支付给二被告。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截止本协议签订时,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0万元整,利息3万元。二被告在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0万元,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在2011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逾期不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月息,利息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协议还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依约偿还了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但剩余的款项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