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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4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4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深圳市鑫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诉被告深圳市鑫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2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0月26日被告领导口头对原告说原告已经交了仲裁申请书,不用再上班。原告怕被告算旷工,就和被告签订了暂时不用上班的协议书,27日起原告未再上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10】1207-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违法收取服装押金、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年假加班费长达半年时间,原告被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对原告作出经济赔偿。2010年11月至2009年12月两个月期间60天,原告每天上班12个小时,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加班工资差额2110.34元。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仲裁裁决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巡查保安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的工资结构为最低工资+加班费。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以被告未购买社会保险等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010年10月27日,原告未再回被告处上班。2010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带薪年休假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1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0月份期间工资112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009年未休年休假补偿待遇744.83元;3、驳回原告的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提交2009的考勤表证明其2009年11月、12月连续上班60天,每天上班12小时,被告未足额支付其该期间的加班费。被告对考勤表无异议,称原告每天上班8小时,实行三班倒,2009年11月、12月原告受西乡街道办委托查违,原告的加班费已由西乡街道办发放。双方确认的考勤表显示原告2009年11月、12月连续上班,但每天上班的具体时间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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