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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194号(2)
一、确认原告卢某宗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68165.15元;
二、被告中国太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027.78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0137.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承担14元,由被告广州冠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4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朝 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斌(兼)
书 记 员 朱 全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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