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5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57号
原告:郑某华,男。
委托代理人:鄂某红,广东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康,男。
被告:甘某国,男。
委托代理人:赖某康,男。
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X保险公司)。
负责人:宋某疆。
委托代理人:谭某剑,广东嘉X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鄂某红、被告赖某康、被告甘某国委托代理人赖某康、被告人X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某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5日9时,被告赖某康驾驶被告甘某国所有的粤BH195E号车辆行驶至楼村水库路段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的摩托车损坏。后原告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0年6月25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被告赖某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0月12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拾级及后续治疗费8000元。上述费用,各被告应依法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52.41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848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72.08元,财产损失2300元,误工费12967.73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0381.2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X保险公司辩称,第一、对原告的医疗费数额目前还无法确认,需要查明票据后由法庭依法认定;第二、后续治疗费8000元过高,我方认为6000元比较适宜;第三、护理费10000元过高,原告仅住院20天时间,应每天按照50元计算;第四、营养费2000元过高;第五、残疾赔偿金我方认为应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为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资料看。1、居委会的证明我方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明中提到原告98年6月1日至今的居住情况,但是当时是否有相关的租赁房屋登记及合同书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出具证明的居委会在98年时间还不应叫居委会,应是叫某某大队、乡或镇,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居委会证明包括光明派出所的证明事项与事实不符;2、对工厂出具的证明,原告自行提供的工厂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显示工厂的成立日期是2010年11月1日,也就是说2008年8月3日之前工厂尚未成立,因此其出具的证明与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明显相互矛盾;3、劳动合同也是一样,劳动合同成立时工厂还未成立,即使是真实存在也是违法存在。另外,在合同的盖章处甲方公司的公章盖在乙方的名字上,且在2008年时该公司尚未成立,公章也应根本不存在,因此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也不予认可;4、工资单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存折无法确认原告哪一笔钱是工资发放,要看到原件后在逐一对照。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也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第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主张过高,且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小孩只有4个月的被扶养期,应按照广东省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的计算过高;第八、从原告提供的财物损失发票来看,无法确认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失的摩托车即是发票上的显示摩托车,应以交通事故书中是否认定摩托车有损失为准,且摩托车2005年购买的,事故发生时已经经过6年,原告要求全额赔偿也是没有道理的。第九、误工费主张过高,原告2010年6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20天,按照医嘱休息三个月也就是110天,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最多也就是3900元;第十、交通费主张过高,原告提供的票据没有主张金额那么多,且也不需要发生这么多交通费用。第十一、诉讼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赖某康、甘某国辩称,答辩意见与被告人X保险公司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9时,被告赖某康驾驶粤BH195E号车辆行驶至楼村水库路段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赖某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出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35216.39元。出院证明记载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3-6个月内陪护一人,加强营养。2010年10月12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一个拾级的伤残程度及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的鉴定结论。
车辆情况,被告赖某康系粤BH195E号车辆驾驶员,被告甘某国系该车辆所有人,被告人X保险公司已为该肇事车辆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事故强制险有责险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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