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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3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欣X小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 晓 青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丽 芳
书 记 员 李 晓 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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