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138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1386号
原告王某富。
委托代理人朱某银。
被告一宝安区沙井坣X飞X电业制品厂。
负责人陈某安,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二香港飞X远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原告王某富诉被告宝安区沙井坣X飞X电业制品厂、香港飞X远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银、被告一委托代理人魏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15日进入被告一单位工作,任职开机操作员,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已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每月工作24天,每天工作11.5小时,底薪1100元,原告离职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00元。被告一于2011年1月11日将原告无故解雇,原告2011年1月12日就没有去上班。被告一拒不依法支付原告的双倍赔偿金、高温补贴,被告一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个月×2800元×2倍=53200元;2、支付2008年至2010年高温补贴2250元。
被告一辩称,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被告一公司规章制度,被告一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依法支付了工资,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事由。其次,原告要求支付高温津贴在劳动合同中并无约定,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一无需向原告支付高温津贴。
被告二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11月15日入职被告一单位,任开机操作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1年1月11日,被告一以原告在公司车间洗手间内吸烟,严重违反规定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吸烟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行为系一般违纪,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被告一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工会基层委员会盖章的《公司雇员行为规范及纪律管理条例》,该条例中规定,在非吸烟区内吸烟(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宿舍)(未贴有吸烟区标识的区域为禁止吸烟区域),被告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被告一还提交了有大部分员工签名的阅读并遵守《公司雇员行为规范及纪律管理条例》确认书、原告签名的员工违纪报告及离厂通知单、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公司禁烟标识及吸烟区照片以证明被告一解雇原告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公司雇员行为规范及纪律管理条例》及阅读并遵守该条例确认书、员工守则不予认可,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根据上述禁烟区域照片可以显示,被告在其车间等禁烟区域中均有明显的严禁吸烟标识,其车间洗手间上亦有“严禁吸烟、违者解雇”的标识,且被告亦设立有专门的吸烟区域,以此可确认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有关的禁烟规定及违反该规定的后果。
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诉人(原告)的仲裁请求。
另查,被告一持有的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中载明,其加工范围为变压器、充电器、带电路板变压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工资单、辞退通知单、员工违纪报告、离厂通知单、工资表、照片、《公司雇员行为规范及纪律管理条例》、遵守公司制度确认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在车间内的洗手间吸烟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首先,被告一提交的《公司雇员行为规范及纪律管理条例》有工会基层委员会盖章,遵守公司制度确认书有大部分员工签名,即使原告本人未签名,但不影响该规章制度对被告一公司的员工已产生的约束力,对于被告一关于该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发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一制定的《公司雇员行为规范及纪律管理条例》条款未与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本院认为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其次,根据被告一提供的禁烟区域照片、车间洗手间“严禁吸烟、违者解雇”的标识及质证过程可知,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已明确了禁烟区域吸烟的后果,原告应当清楚该违反劳动纪律所应受到的处罚。结合被告一所生产产品为电业制品,其对员工有较高的防火要求及禁烟要求,且设立有专门的吸烟区域,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车间内的洗手间吸烟行为属于构成严重违反被告一劳动纪律的行为,被告一以原告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高温津贴的问题,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富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富承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