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X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雄,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深圳市盛X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副总。
原告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X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某雄、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起,被告下定单给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2010年4月转型为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东X厂对被告提供的产品进行表面处理(主要为喷涂和丝印),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产品协议》后,原告按照定单要求(电子邮件)为被告提供了合格产品,但被告没有按照协议要求支付加工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但付款到期日,被告没有按计划履行。2010年8月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按照计划支付加工款,被告于9月3日再次出具有计划,但是没有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467811.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原则、成品检验标准等事项,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物件,即为物件表面喷涂,交货必须符合《质量品质标准》,但原告在加工交付后,经常存在不良品,出现尘点、划痕、碰伤、水点、冲压标志等等不合格问题,被告平时有对此给予原告警示和部分退货重做处理,但是仍有一些产品被制作成成品货物发给境外的客户,后遭客户投诉,并被扣空运费、产品货款等,且数额巨大,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均无结果。2、由于原告交付加工物件的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损失(被扣空运费、产品货款)计人民币611668.20元。被告产品是经新加坡贸易商X公司与欧洲匈牙利jabil捷X公司交易,最终使用客户为欧洲匈牙利jabil捷X公司,由于原告交付的产品出现尘点、划痕、碰伤、水点、冲压标志等不合格问题,直接导致被告交付产品不合格,从而导致新加坡贸易商X公司、欧洲匈牙利jabil捷X公司拒绝付款,实际扣款有空运费25万美金(折合人民币165万元)、产品货款30177美金(折合人民币199168.2元),被告经与新加坡贸易商X公司协商,仍需被告负担空运费12.5万美金。(折合人民币165万元)、产品货款30177美金(折合人民币199168.2元),上述款项已实际被客户划扣。被告也同样要求原告承担空运费12.5万*50%=6.25万美金(折合人民币41.25万元)、产品货款30177美金(折合人民币199168.2元),合计人民币611668.2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保留向原告进一步追索该损失的权利。3、由于原告加工的物件不合格,也就是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被告被境外客户扣款,被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拒付货款,并依法可要求原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将依法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在被告提供的产品上进行喷涂或作其他表面处理。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含被告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的业务往来),共发生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023486.64元,被告共支付了人民币555675.54元,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467811.1元货款未付。
被告主张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其遭受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异常品处理报告》、《受入品异常联络》、不良品照片以及不良品客户空运费、货款扣款的电子邮件,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另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系东X五金喷涂厂于2000年在深圳市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2010年3月因合作期满注销。原告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成立,是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的同一投资方东X五金喷涂厂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12月27日,东X五金喷涂厂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记载:“原告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在转型之前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二企业均为东X五金喷涂厂作为投资方,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送货单、对帐单、付款计划、《终止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货单、对帐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是否承继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在本案中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是东X五金喷涂厂在深圳开设的“三来一补”企业,因期限届满注销,其有效期内的债权债务均应由设立单位即东X五金喷涂厂承继。东X五金喷涂厂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注销后由东X五金喷涂厂承继)对被告享有的债权由原告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享有。同时,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可在原告成立之前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发生的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754970.24元,并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注销、原告东X喷涂(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按货款产生的先后顺序向原告支付了其欠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的货款共计555675.54元。原告虽未提交东X五金喷涂厂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证据,但从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已知晓东X五金喷涂厂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况,因此,东X五金喷涂厂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条件,故对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其欠的是东X五金喷涂厂的加工款而非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欠深圳市松岗东X五金喷涂厂(注销后由东X五金喷涂厂承继)的加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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