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73—582号(3)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X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十个案件共计人民币17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人民陪审员 岑婉霞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芊妍(兼)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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