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73—582号(3)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X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十个案件共计人民币17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人民陪审员 岑婉霞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芊妍(兼)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