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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X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龙。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格X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GETXY IMAGES,INC.出具给原告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ETX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XY 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中采用了GETXY IMAGES,INC.展示在其网站上的图像素材,品牌是:PhXtodisc,图片编号:BX010666,图片内容:奖杯。经原告核查,被告所用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原告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要求被告提供使用上述图片的合法手续,被告无法提供并拒绝协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承担其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宣传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l、北京市方X公证处 (2O08)京方X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原告有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2、北京市方X公证处 (2O09)京方X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原件)、《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域名GETXYimages.cn是 GETXY IMAGES,INC.的中文网站及原告的官方网站;3、原告在其网站上有关涉案图片的打印件及光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4、被控侵权宣传册(原件),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的图片;5、二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证明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图片的使用费;6、《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原件);7、工信部公共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网址www.gsryh.com是由被告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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