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1号 (2)
一、确认原告李某强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总额为133472.89元。
二、被告深圳市X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强赔偿款133472.89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李某强承担346元,被告深圳市X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1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学 嵘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寅午(兼)
书 记 员 果 晓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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