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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X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钧,贵阳市云岩区黔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鱼X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松,广东四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将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品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某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9年11月11日,原告因需向被告订制一批洗衣粉包装袋和洗洁精包装桶贴膜,双方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不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而且逾期提供的产品与双方之约定不相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被告之违约行为给原告也造成了经济损失。尽管原、被告对此进行过协商处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原告为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303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反诉称: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被告供给原告胶袋制品的两份购销合同,约定了合同总价值为:100392元,以样品验收的质量方式,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三天等。被告按约供货后,原告竟以合同价格高出了市场价格为由不予付款,被告多次要款均遭到原告的拒绝,被告考虑到到原告所在地诉讼解决,人工和时间成本太高,就将原告骗货后拒不付款的行为报给了当地的新闻媒体,当地电视台的法治栏目将原告的这一不诚信行为予以了曝光还对原告负责人进行了采访,原告对此极为恼火,称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失要求赔偿。综上所述,被告肆意违约,极不诚信,已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一、原告立即支付已拖延的货款人民币10039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560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二、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还辩称: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向被告采购塑胶制品,被告按采购订单中的规格、用料、数量标准组织生产,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经原告验收合格并签收确认,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包装上,然,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经被告多次催讨,原告均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至今,共拖欠被告货款共计 100392元。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被告以托运的方式履行交付产品的合同义务,原告签收并使用该批产品,则视为原告已接受购销合同中关于交货期限的变更,被告不存在逾期交货一说。二、原告在验收完被告的产品后,即将其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包装上,至此,被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合同法律规定向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及事实。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一、被告根本没有按约定履行双方于2009年11月11日签定的两份《购销合同》,即按时、按约定要求交付定作物,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09年11月28日,但直到2009年l2月4日、10日才交付部分货物,被告已经违约在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仅仅交付两批货物,即顺X货运有限公司运单号为被告自编装箱单号为NO.0015923和NO.0016553两次,其举证的城市X星物流的两次发货根本不存在,收货人也不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彭某银,而是“彭某云”,原告根本没有收到该两批次货物。二、被告逾期交付的部分定作物严重不符合约定要求,色差大,长短尺寸差异也很大,根本不能使用。被告所诉不是事实,恳请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自出铜板,被告按原告提供的样品材料生产洗衣粉袋、洗涤精贴膜。合同对洗衣粉袋、洗涤精贴膜的规格、材料、数量、单价以及制版费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的金额分别为80422元和19970元,交货日期为2009年11月28日。合同约定原告按样验收,如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三天内通知被告,否则视为合格。如遇被告生产产品不合格,原告有权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2009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制版费15792元。

2009年12月4日和12月10日,被告通过顺X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货物,共计54818元。原告确认已经收到。但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主张因质量的原因造成了其73032元的损失。被告还主张2009年12月3日和12月9日,通过城X之星物流向原告发了30800元的货物,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单据上也没有原告方面的签字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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