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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78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78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秋,男。

辩护人胡某清,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秋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3日下午15时许,买毒人员曾某平致电被告人苗某秋称需购买50克“冰毒”和500粒“麻古”。苗某秋从“小勇”处拿到一包“冰毒”(经鉴定,重49.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来到沙井新兴利餐厅。苗某秋收到曾某平毒资人民币32 000元。当二人完成交易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苗某秋承认控罪,但辩称其不吸毒,也没有贩卖过毒品,曾某平找其买毒品是因为其知道一些相关的信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曾某平只是联系人,是由派出所的监控队员代某文假扮买毒人员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2、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引诱之下才贩卖毒品的,本次交易的毒品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定罪的数量,通过诱惑侦查、引诱取证获得的证据是需要排除的。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孩子只有9岁,父母年事已高。所以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下午15时许,买毒人员曾某平致电被告人苗某秋称需购买50克“冰毒”和500粒“麻古”。苗某秋当即答应并立即联系犯罪嫌疑人“小勇”(具体名址不详,在逃),后从“小勇”处拿到一包“冰毒”(经鉴定,重49.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来到与曾某平约定的沙井新兴利餐厅交易,派出所监控队员代某文扮成买家与曾某平在此等候。在该餐厅内,苗某秋让其朋友唐某文(不知道苗某秋系贩卖毒品)收曾某平给其的毒资人民币32 000元,其中人民币15 000元为交易上述“冰毒”所用,其余费用为购买500粒“麻古”的预付费用。当苗某秋与曾某平完成交易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涉案毒品。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苗某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1年2月23日下午15时,买毒人员曾某打电话给其称需购买50克冰毒和500粒麻古,之后其联系贩毒人员“小勇”,从“小勇”处拿了一包冰毒与曾某到约定的地点,在餐厅交易时被抓获。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唐某文是与其一起的人。

2、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1)唐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案发当天让其收钱,刚拿到钱就被警察抓获,其不知道苗某秋贩卖毒品。辨认出苗某秋就是让其收钱的人。

(2)代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四川仔”)联系称要购买毒品,并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将被告人抓获。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苗某秋、唐某文就是当天贩卖毒品的人。

(3)曾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案发当天与被告人交易毒品,并讨价还价,称“四川仔”让另外一个人负责收钱,之后在餐厅交易毒品时被抓获。辨认出“四川仔”就是被告人苗某秋。

3、物证、书证:尿检结果、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结论:毒品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清楚,制作、收集程序合法,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公安机关引诱犯罪,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本院认为,被告人从公安机关到庭审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是供认不讳的,且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当日打电话购买毒品的是曾某平,代某文作为派出所的监控队员,为了加强控制、抓捕苗某秋,扮成买家与曾某平一起前往交易,这是侦查手段的合法使用。被告人当庭否认曾经贩卖过毒品,也否认吸毒,但吸毒人员曾某平能够提供苗某秋的具体联系方式和贩卖毒品的事实,并且通过电话邀约,苗某秋即能在当天尚未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就从“小勇”处拿来近50克的“冰毒”贩卖给曾某平。可见,一方面,被告人没有贩卖过毒品的辩解是明显不合常理的;另一方面,被告人的犯意并非由公安机关引诱而产生的。即使不是吸毒人员曾某平联系购买,只要存在购买需要,苗某秋一样会贩卖毒品给他人。因此,本案证据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具备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确实存在数量引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某秋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苗某秋举报他人的犯罪线索过于模糊,没有具体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对象等等要素,难以核实。而且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收到看守所关于苗某秋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的协查文件。因此,不能证明苗某秋有立功表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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