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589号 (2)
一、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茌用于犯罪的摩托车一辆,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媛
书 记 员 赖翩翩(兼)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