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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40号(2)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精美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简 少 琼(兼)

书 记 员 邓 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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