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1号(3)
GXTTY Images Inc.在其网站(www.GXTTY images.com)上刊出StockbyXe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dv16803Xb,标题:Group of business people in shirtsleeves,raising fists in air in victory,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X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版权所有为1995-2010,该页面载明了GXTTY Images Inc.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为:GXTTY 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版权,根据GXTTY Images公司对原告的授权,原告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最高50万元的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标有“HISXMI 华X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一份,主要内容为深圳市华X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产品介绍及照片等,宣传册封底标有华X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站、邮编等。该宣传册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16803Xb的StockbyXe品牌图片基本一致(截去标有“GXTTY Images®”部分)。被告称不能确定该宣传册是否是其公司使用,同时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提交了其它网站的网页打印件、盖X公司汇编作品的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盖X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复印件、盖X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其被收购的信息打印件、盖X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美国著作权法411条款、501条款打印件、其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经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大多为复印件或打印件,无原件核对,且其中的部分证据为外文资料,无中文译本, 2007年年度报告、公司收购信息中未记载有关涉案图片的内容,同时,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证据中涉及的网站的开办单位和备案信息。
另查:原告曾于2009年6月与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张,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原告还与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用著作权的图片3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
再查明: 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该所负责本案诉讼事宜,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还查明:被告于2010年910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宣传册、《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并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GXTTY公司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其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16803Xb的StockbyX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上有“GXTTYimages®”的水印,即GXTTY公司的署名,并作了版权声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GXTTY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国总领事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根据该授权书,原告作为GX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虽然辩称GXTTY Images Inc.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反驳原告的证据。理由是:1、其提交的证据大多为复印件或打印件,无原件核对,不能确定其证据的真实性,且其中的部分证据为外文资料,无中文译本,不符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要求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的规定;2、被告未举证证明盖X公司的网站上存在同一图片分属不同的品牌、同一摄影师的作品分属不同的品牌进行销售的情形;3、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证据中涉及的网站的开办单位和备案信息,不能确定所涉网站是否合法存在及网页内容是否合法;4、2007年年度报告及公司收购信息等证据没有有关涉案图片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5、各案具体的案情存在差别,其他法院的判决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6、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期;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登记手续或加注版权标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认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据此,本院认定GXTTY Images 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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