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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贞,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X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润。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皇X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GXTTY IMAGES,INC.出具给原告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X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 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中采用了GXTTY IMAGES,INC.图像素材,品牌是:StXckbyte,图片编号:dvX88059a,图片内容:女人。经原告核查,被告所用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原告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要求被告提供使用上述图片的合法手续,被告无法提供并拒绝协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l、北京市方X公证处 (2O08)京方X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原告有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2、北京市方X公证处 (2O09)京方X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原件)、《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域名GXTTYimages.cn是 GXTTY IMAGES,INC.的中文网站及原告的官方网站;3、原告在其网站上有关涉案图片的打印件及光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4、被控侵权宣传页(原件),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的图片;5、辽宁省大连市中X区公证处(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证明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图片的使用费;6、《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原件);7、被告网站打印件,证明被控侵权宣传页上注明的www.queensoem.cn网站是由被告注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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